创业之初开公司还是办合伙企业——这是个法律问题

2020-11-18 09:17:53

选择开公司还是办合伙企业是创业者在创业之初经常面临的选择。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通过对比分析二者在出资方式、决策机制、对外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解散程序等方面的区别,为创业者的经营模式提供些许参考。

 

一、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也就是说,设立合伙企业的,可以以劳务出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载入合伙协议即可。设立公司的,必须以货币或可以用货币估价且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公司重大事项如需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都可由公司章程自行制定投票决策规则。而合伙企业因人合性极高,除非合伙协议有特殊约定,否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如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份额、将份额出质、退伙、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引入合伙人等事项,均需要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实施。而对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而不考虑出资额大小。

 

三、对外责任承担方式

 

公司是营利法人,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且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上述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值得注意的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条款是无效的。

 

四、解散程序及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如下:(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可知,二者均可因达到一定比例的投资人的决议解散,但公司是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合伙企业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就经营期限而言,合伙企业的解散更难,公司可以因期限届满而解散,合伙企业则需同时具备合伙人不再继续经营的一致同意。除此之外,公司可只有一个投资人,而合伙企业必须至少为2名投资人,否则将因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需解散。

 

五、小结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相比较为简单,且具备先分后税、准入门槛较低,可以劳务出资的方式吸引更多具有管理经验、客户资源的创业伙伴入伙,较快打开市场等优点。但创业阶段风险难测,合伙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也使得不少创业者对改组织形式望而却步。公司虽然可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有效隔绝股东的经营风险,但也存在双重纳税、经营形式不灵活、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等。建议创业者认清两种组织形式的异同,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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