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生效啦! 这六大修订要点你都知道了吗?

2020-09-17 09:32:45

背 景

 

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迄今已有二十余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法历经三次修正,两次修订。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4月启动,历经四次审议,历时四年半之久,最终于2019年12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创造了审议间隔时间最长纪录。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扩大证券品种、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大幅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等,为解决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创造了条件,拓宽了证券市场创新的法律空间,为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提供了坚实基础。本文拟通过对比分析原证券法的方式对本次修订要点做简要梳理。

 

扩大了证券法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直接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法总则,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本次修订赋予了证券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

 

取消发审委,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

 

本次修订取消了实行26年的发审委制度,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鉴于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及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本次修订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过渡空间。

 

精简化证券发行条件

 

本次修订将原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这样修订后,更加看重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降低了企业的上市门槛。

 

新增专章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在披露主体方面,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人修改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责任主体,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在披露标准方面,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强调披露信息的可读性;在披露内容方面,新《证券法》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强调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设立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投资人保护

 

新《证券法》设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只要凑够50人以上,投资者保护机构就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除此之外,本次修订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新增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先行赔付制度。

 

加大了证券违法处罚力度

 

本次修订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在行政罚款金额方面,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最高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五倍提高到十倍;实行定额处罚,罚款金额也分别有所提高。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已经发行的,本次修订由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尚未发行的顶格处罚2000万元;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本次修订由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本次修订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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