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时,出资性质的法律认定

2023-11-23 08:56:50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为减轻子女的购房及生活压力,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行为已成为常态。当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纠纷,欲将所购房屋的出资款项要回时,当初的出资行为及出资款项的性质应定义为赠与行为还是借款行为、购房出资款项能否依法主张返还,已成为大多数拟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父母所关心的事项。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检索了大量案例,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该类案件时的裁判思路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出资购房款为赠与

1、若父母与子女双方已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子女若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父母即可依据此前签订的《赠与合同》相关约定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之规定,撤销对子女的赠与后主张要求退还购房出资款项。

2、若父母与子女双方未签订过书面的《赠与合同》,但有相应证据表明父母对子女有赠与购房款的意思表示时,子女若严重侵害父母的合法权益,或者有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时,则父母同样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对子女的赠与后主张要求退还购房出资款项。

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鉴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具有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父母在行使撤销权时,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超过此除斥期间,该撤销权将会丧失。

二、出资购房款为借款

1、若父母与子女双方已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子女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则父母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子女归还本金、主张利息、追究其违约责任等。

2、若父母与子女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时,因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之规定,《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成立,若因双方事先未对利息或违约责任达成合意或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对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则父母无法向子女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可以主张其自逾期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在双方当事人对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项

此类案件大多发生于子女夫妻感情破裂时,为避免购房出资款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被子女配偶一方占有,出资的父母大多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起诉子女要求还款,甚至有时还会出现父母与其子女补签借条的情况。基于父母和子女特殊的血缘关系、家庭关系,在父母出资时,双方一般不会签订相关的协议。当子女夫妻感情破裂发生纠纷时,恰恰是因为父母和子女间具有特殊血缘关系、家庭关系导致双方补签借条极其便利,更容易损害子女配偶一方的利益。

此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又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等作为法律依据,但是该法条也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所有情况,故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都会根据在案证据和生活经验判断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出发点及真实意思表示究竟是赠与行为还是借款行为,通过在案件审理时向双方进行询问后,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判决。

一种观点倾向于认定为借款行为,如(2019)京民申2635号《民事裁定书》中所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该案例的裁判观点主要是基于公序良俗角度,以及我国的国情、人民生活习惯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普遍存在,若将出资购房款项简单的认定为赠与行为,将可能会导致父母辛苦半生得来的积蓄付之东流,这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也非法律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取向。

另一种观点则倾向认定为赠与行为,如(2021)京民申480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张全恩、王妙林向史晓丽转账338万元用于购买美立方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借贷。张全恩、王妙林提举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该案例的裁判观点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认定为赠与行为。

此类案件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笔者认为理由有二:

1、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也在日益高涨,对于购买房屋此类大宗商品,动辄上百万,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不是小数目。基于中国的传统习俗,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初衷一般是将房屋赠与子女,减轻其生活压力。而此类案件大多发生于子女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时,故在案件审理时,虽然是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的,但不能严格的依据婚姻家庭案件的思维来审理,基于父母与子女间特殊的血缘关系、家庭关系,在双方都无法有效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更加考究人民法院对于案件背景联系能力以及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出发点的探究能力,切合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证据情况,将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2、2021年5月10日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写到:“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

有了上述司法指引,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更加严格的根据在案证据深入的探究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出发点,不会再单一的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且父母需要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若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就机械化的认为父母一方已经达到了证明标准而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子女一方,对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审理及举证责任分配又有失偏颇。

笔者检索了大量案例也发现,类似案件的审理倾向也发生了变化。以云南省为例,父母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起诉子女要求其返还出资款项时,在2021年以前,更加倾向于认定为临时性的资金出借,如:(2019)云0103民初10872号案件及(2020)云0111民初1308号案件;而在2021年以后,则更加倾向于将证明责任分配在父母一方,若父母不能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则认定为赠与行为。如:(2021)云01民终9798号案件及(2022)云0302民初5号案件。

基于以上分析,(2019)京民申2635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父母一方,因经济条件较困窘,且为子女出资的购房款大部分来源于向亲戚朋友的借款,在此情形下,按照常理将出资定性为借款则更符合父母的出发点,也符合客观实际。如若认定为赠与,不但会违背父母的本心与常理,更会使父母因此而背上巨额债务。

(2021)京民申480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父母一方,因经济条件较好,除了案涉房屋外还出资为其儿子购买了其余不动产。父母在儿子与儿媳感情破裂期间才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起诉,且其出具的借条是与儿子在后期补签的,儿媳并不知情,有损害儿媳合法权益之嫌。父母一方应该对出资款项为借款承担更高的证明责任,仅依据父母与其子女一方签订的借条就机械化的认为已经达到了证明标准从而判定借贷关系成立有失偏颇,故法官根据案件现实情况、客观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将出资款项认定为赠与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在此,笔者也提醒广大父母们,在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前,应当防患于未然,事先考虑清楚出资行为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其次,应结合自身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最好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出资性质签订相应的合同;最后,应当保留好相应的合同、借条、收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及过程中的证据材料等,避免日后因产生纠纷无法证明自己的观点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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