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妇联与省女法官协会、省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2019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此次征集评选活动,通过全省妇联、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推荐,从各地推选的97个具有典型性、可借鉴性的案例中,评选出本届“十大优秀案例”。我所李妍菁律师承办的董某祥、郑某某、刘某某、董某祺诉倍某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劳动报酬追索纠纷案获选“2019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案情简介:
死者董某生前系被告倍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董某祥系董某父亲,原告郑某某系董某母亲,原告刘某某系董某妻子,原告董某祺系董某女儿,被告郭某某系被告倍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2014年3月10日,被告倍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倍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董某于2012年11月22日与刘某某结婚,董某系初婚,未生育过,未收养过。由于我单位与当地街道办事处无计生挂靠关系,也无人专管计划生育工作,特委托户籍地社区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董某于2015年11月3日在武警云南总队医院死亡。2015年11月5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董某祥、郑某某、刘某某出具《欠条》,载明:“当事人董某于2013年4月进入倍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属于员工,至2015年2月因病住院,此期间因公司资金困难拖欠工资及奖金共计20000元(贰拾万元),现已付40000元,尚欠160000元分三次付清。现因董某本人已经过世,此款由董某父母妻儿代收(注:此欠条欠结工资及奖金,其他事项无关,另外事项再做商定处理)。董某去世后,其父母妻儿依据上述《欠条》一直向倍某公司要求支付拖欠董某的工资,但倍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此事,迟迟不予答复,四位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董某工资16万元。
本案是李妍菁律师通过省妇联到失独互助之家做法律咨询时遇到的,当时了解情况后,律师分析认为虽然要求单位承担董某非因工死亡的赔偿责任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但追索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尚在诉讼时效内。因为当事人的情况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我所代理原告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郭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等。公司答辩:其否认董某是其单位的员工,没有劳动关系;被告郭某某出具的《欠条》与公司无关,郭某某与董某什么关系公司并不知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按一年计算,应从董某去世时起算。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倍某公司承担,判决倍某公司支付原告人民币1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倍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合议庭公开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个失独家庭代去世的儿子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均为死者的继承人,其中三人涉及妇女儿童。本案的难点是董某因病去世,在去世前由于父母、妻子忙于照顾其而疏于搜集证据,导致诉讼过程中困难重重。对于董某与倍某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仅有第二被告郭某某出具的《欠条》和公司出具《证明》,但从工商登记显示,郭某某仅是五名股东中的一名,出具的《欠条》的内容是否能客观真实反映董某与公司的法律关系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承办律师把郭某某作为第二被告一并诉讼,除了因为其签署了《欠条》,承办律师更多的是希望法院可以通过郭某某查明案件情况,还原事实。在法院对郭某某进行送达时,承办律师陪同原告到郭某某身份证登记地址蹲点守候,可惜还是未找到郭某某,本案最终对郭某某公告送达。起诉前,承办律师请原告方到用人单位所在区的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投诉,还让原告方与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协商,都为原告在诉讼时效中断方面进行了补强。
经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主动申请,云南省律师协会于2014年12月在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云南省律师协会贫困残疾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中心自成立以来,常年为贫困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我所律师代理的案件连续两年获得该项殊荣,充分体现了我所一直以来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倡导所内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作用。今后我所将继续依托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律师协会及云南省妇联等各部门为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